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六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珊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及
擴張聲明,致
原告之訴非屬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8 之
小額訴訟,而被告亦不同意(不
合意)繼續
適用原訴訟
程序,故本院於109 年2 月11日
言詞辯論當庭裁定程序轉換,改
依通常程序進行,而原告擴張聲明後,本院所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 元,原告起訴時已
繳裁判費1,000 元,尚有4,400 元未繳,自應予補足,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不得再以曾繳
1,000 元之
訴訟費用,而請求繼續審判(小額程序已終結),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