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六小調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張怡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丁志和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之主張,難以認定與相對人上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具關聯性,聲請人應補正其向上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具體原因事實、基於何種
法律關係(契約、
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聲請人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三、另聲請人所提估價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四、查聲請人請求
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
人格權及人格
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