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羅淑娟
被 告 蔡宗楠即蔡俊能
蔡賴說
蔡俊宏
蔡俊漢
蔡芯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撤回起訴,並提出民事
聲請撤回訴訟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
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