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好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陸立捷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1 元,應繳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1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