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林俊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鉅營造有限公司間就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多少金錢?),聲請人應具狀補
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另查事實理由欄記載相對人應支付新臺幣(下同)27萬元給語聲請人等語,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萬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應提出斗六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五、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