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進溪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400 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併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段0號1、2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
買賣契約書到院。
三、聲請人應敘明請求5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