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麗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綠園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不動產買賣停車位權狀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
系爭停車位之面積及客觀交易價額為何,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停車位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資料),並以
上開金額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聲請人
起訴狀並未記載
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為何,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且無法繼續後續之訴訟程序,是原告應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聲請人應具狀補
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