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小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瓏驤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子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被告戶籍係設在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號,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
可稽,復經本院囑警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現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0號查察結果,該處目前為空屋,亦有警製查訪紀錄表
可參,
堪認被告住所係在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號之戶籍址。又原告未提出
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