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怡成有限公司、吳宗輝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132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