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 告 孫晧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添旺機電有限公司、施雅翎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27,2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