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上列
當事人間111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 3時 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通 譯 胡綺瑜
原 告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和解成立內容:
一、
被告願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
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1 年8 月25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
色斜線、面積53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土地予原
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自行將
上開複丈成果圖AD連線
往南移十公分之建物自行拆除,費用自行負擔,其餘部分由
原告自行拆除,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被告應於112 年2 月28日前將上開綠色斜線建物內之物品均
搬移,若逾期未搬依廢棄物處理。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林珅兆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