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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1 年度六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雷納(LENA OKTRIANI)
訴訟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