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字第78號
被 告 景美物業有限公司
蔡承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櫻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440 條、第 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6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且該判決因
被告未上訴,於111年7月5日判決確定,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然上訴人延至民國111年7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