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六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文鎮間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 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
委任狀並未記載法定
代理人,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