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元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名字,
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
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