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邱宥箖
聲 請 人 唐瑋晨
聲 請 人 黃玉婷
聲 請 人 孔維國
代 理 人 黃惠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