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邱宥箖
聲 請 人 唐瑋晨
聲 請 人 黃玉婷
聲 請 人 孔維國
代 理 人 黃惠如
相 對 人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
元者,徵收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調解聲請,未陳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此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