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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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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六小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雅涵 
            舒志宜 
被      告  沈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