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 告 陳世一
被 告 李江月西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應合併辯論合併
裁判,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
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受理如
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
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卻分別起訴,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