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建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52元,及其中新臺幣30,75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