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詹瑞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勝五金有限公司、許勝樂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之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雖於
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相對人等應
連帶給付8萬元,
惟於起訴狀附表三記載其損害內容為車輛修理費8萬元及營業損失1萬元,合計為9萬元;且依聲請人檢附之維修單據2紙,其數額合計為7萬0,500元,加計聲請人
所稱營業損失1萬元,合計為8萬0,500元,故聲請人之聲明請求數額、損害內容及證據資料,互有不符,聲請人應於
首揭補正期限內,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三、聲請人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並向本院
具狀陳明系爭車輛之車主或聲請人是否有領取系爭車輛之保險理賠金,若有,所領取之理賠金之數額為若干?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富勝五金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