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劉鄧淑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枝德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本件被告黃秀雄,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在卷
可參。故原告應提出黃秀雄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
繼承人正確姓名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因此原告應聲明黃秀雄之繼承人或其它得為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