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盈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即
被告共同給付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11,377元
、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即被告解潘忠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279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1,50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