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原 告 林耀陞
被 告 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
梁芷榕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預納繳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囑託測量之複丈規費新臺幣6,650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函請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辦理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現況測量並檢送複丈成果圖到院,
嗣因
原告未繳納複丈規費新臺幣6,650元,致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無法繪製複丈成果圖,
迄今未將複丈成果圖檢送本院,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8日斗地四字第1120800414號函附卷
可佐。茲因
上開測量結果事項係本件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
主文所示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規費,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