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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六簡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黃韋凱
一、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因原告追加請求車損(起訴時原主張車輛修復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1,681元,現追加為88,500元),故裁定
再開辯論
,原訂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之
宣判
期日
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