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字第6號
原 告 曾火章
曾茂成(即曾寬亮之繼承人)(歿)
曾金蓮(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美華(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富春(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惠美(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靜芬(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靜媚(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陳秀霞(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宏隆(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宏達(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淑華(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翼臣(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逸君(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祺銘(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陳白澧(即曾寬亮之繼承人)
曾吉榮(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吉祥(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惠珍(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陳金蕋(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輝(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忠(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振興(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鈴蘭(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麗雪(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麗秋(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姚冠(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玥琴(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秀霞(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美莉(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靜閔(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美娟(即曾雲之繼承人)
曾木泉(即曾短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被 告 廖曾艷青(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美月(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正常(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延廷(即曾短之繼承人)
鄭木川(即曾短之繼承人)
鄭進益(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曾淑凰(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松水(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有清(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錦宏(即曾短之繼承人)
林明慧(即曾短之繼承人)
曾得振
上 一 人
被 告 曾火益
曾恩
曾火生
曾文育
曾文麒
曾火義
許淑嬌(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曾世穎(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曾世樺(即曾茂成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於
被告曾梓言之全體繼承人或其
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各有明文。
二、
經查,被繼承人曾梓言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3號
死亡宣告裁定宣告其業於民國45年10月1日死亡,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稽。又因曾梓言之繼承人不明,原告已向本院家事庭
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家事庭以113年度繼字第61號受理,是本件究應由何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尚有未明,然此部分事項將影響後續訴訟之進行
暨審理方向,是本院酌量上開情形,認於查明本件應由被告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