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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六簡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謝紀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