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紀姈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