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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六簡調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修繕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清河 
代  理  人(未附委任狀) 
            張晋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輝 
相  對  人  銓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靜娟 
相  對  人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呂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