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黃子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
本件聲請人
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載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利息),聲請人應具
二、聲請人應以
上開請求金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