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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六簡調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詹承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記載,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