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民事
起訴狀之記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萬4,24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之抬頭及理由雖均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萬4,240元,但
訴之聲明第1項係記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4,240元等語,是否為誤繕?原告應於
首揭補正期限內,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