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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黃廸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6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之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