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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黃溪鈞 



被      告  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70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