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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      告  劉天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8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