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簡俊平
被 告 莊為騰
訴訟代理人 張博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9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及下述
兩造過失責任與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額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本應注意開門下車前,先應注意有無其他行人或車輛自後而來,並應讓行進中之行人或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現場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開啟車門,而碰撞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故依
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之損害,被告則以:不否認自己有過失,但被告車輛當時停放於卸貨區,而系爭車輛因閃避對向來車,導致車身進入卸貨區,故被告開啟車門後才撞到系爭車輛,系爭車輛駕駛人行車亦有過失,兩造就本件事故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等語置辯。
經查,被告辯稱系爭車輛於事故當時駛入卸貨區,且車身貼近被告車輛乙節,為原告否認,且被告自陳無法說明當時車門開啟幅度等語,是難排除系爭車輛當時並未駛入卸貨區及貼近被告車輛,而仍遭被告車輛車門撞擊之可能,則被告未就此有利於己之事項舉證
以實其說,是
難認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就本件事故
與有過失,則被告就本件事故之損害應負全部
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主張其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780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1頁),
惟查,系爭車輛係00年00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此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參以原告所提估價單、發票,可見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2,765元、工資費用16,555元、烤漆費用19,460元,故衡以本件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7年11月15日,
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1年3月23日,實際使用年數為13年5月,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1,277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16,555元、烤漆費用19,460元,則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37,292元(計算式:1,277+16,555+19,460=37,292),
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765×0.369=4,7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765-4,710=8,055
第2年折舊值 8,055×0.369=2,97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055-2,972=5,083
第3年折舊值 5,083×0.369=1,87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083-1,876=3,207
第4年折舊值 3,207×0.369=1,18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207-1,183=2,024
第5年折舊值 2,024×0.369=74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24-747=1,27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1,277-0=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