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泰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6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24,99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
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暨新臺幣65,06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