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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林家楷 
被      告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492元,及其中新臺幣58,870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