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鈞翔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