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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徐聖弦  
被      告  楊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4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被告侵權行為認定、修復費用折舊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於民國112年2月28日18時53分許,行經雲林縣莿桐鄉台一線北上交流匝道旁,前方訴外人張文厚駕駛原告承保由訴外人陳淑偵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該處,系爭車輛因前方號誌顯示紅燈煞車停等,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見狀已煞避不及,被告車輛因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有原告提供之現場照片、斗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車損照片及電子發票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系爭事故之處理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56頁),是被告所為,核屬侵權行為,應認定。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有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949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電子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第37頁),查,系爭車輛係100年6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此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參以原告所提估價單,可見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7,566元、鈑金及工資費用3,065元、烤漆費用9,318元,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6月15日,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2年2月28日,實際使用年數為11年9月,故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1,757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及工資費用3,065元、烤漆費用9,318元,則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14,140元(計算式:1,757+3,065元+9,318元=14,14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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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566×0.369=6,48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566-6,482=11,084
第2年折舊值    11,084×0.369=4,09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084-4,090=6,994
第3年折舊值    6,994×0.369=2,58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994-2,581=4,413
第4年折舊值    4,413×0.369=1,62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413-1,628=2,785
第5年折舊值    2,785×0.369=1,02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785-1,028=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