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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張源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999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10%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