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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洪昱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朱嘉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扣除
聲請
支付命令
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
正本
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