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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賴欣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