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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陳維祥即陳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33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