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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黃美娟  

被      告  林李秀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57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