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