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莊旻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