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賴耀仁
被 告 劉永清
蘇慧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劉永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5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元,及被告劉永清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蘇慧芳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