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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劉永清  
            蘇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永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5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元,及被告劉永清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蘇慧芳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