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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六小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詹淑華  
被      告  張志謙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