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2元(請求金額50,00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6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民事
起訴狀,
被告欄位僅記載姓名為「甲○○」、住所為「雲林縣」及電話號碼等,並未具體詳細記載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及住所,本院礙難特定相對人,無從對其送達起訴狀
繕本。聲請人應於
首揭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後,將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