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簡坤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凃洺源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調解
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元及利息),聲請人應具狀補
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另聲請人應補正本件
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原因事實(
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