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04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家菖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
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金額「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亦即:14,990元),
惟查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位記載「車輛修理費新臺幣14,995元」,兩者金額不同,請聲請人確認
上開「訴之聲明」記載金額是否正確,如有更正,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MZE-8585」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聲請人並
非該車輛之
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說明車輛修理費之各項目組成,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為估價單,應蓋用店章;
正本於
開庭時
攜帶供查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